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0-18   点击数:

甘机职院发[2015]1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够上述标准的按存货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院长统一领导,国资处协助主管院长工作。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主管院长管理学院固定资产,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3.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全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是在学院和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分类、分级管理。各归口管理机构务必尽职尽责理清家底,并按教育部和财政部要求,逐步使我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化、科学化。

第九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3.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4.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7.检查、指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全院固定资产实行学院、系(处、部、科、中心、馆)二级管理,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由各分口管理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图书馆的职责:

对产权属于学院的所有图书(包括各教学科研单位资料室的图书,下同)实行统一管理;对学院的图书实行统一编目、编号。

1.定期向国资处填报全院藏书状况等有关统计报表;

2.制定全院图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4.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6.填报固定资产的有关报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三条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贮藏的书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办公用的家具……等。

第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资处会同财务、监察 、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属于定点物品,要定点采购,不时的要实行比价采购制。

第十九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 、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下列验收手续:

1.基建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及工程决算情况报告,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2.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有正式发票及购置单位验收单,由审计处审计核准。

3.自制设备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有成本核算或支出决算单。

4.调进或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调拨单和赠送文件,由调进单位或受赠单位验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登记、分配、处置。

5.所有增加、调入、自制及赠送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或赠送方式如何,不得在个人手中保存和在账外滞留。

第二十三条增加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建立账卡并办完财务报销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基本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应按照技术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并使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使用部门要建立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登记的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院级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登记的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分户明细账,以及固定资产编号及动态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不论何种款源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由归口部门按照建立账卡的规定进行分类分户编号,设置标记(固定资产标牌统一制作,按分类编号),统一账卡内容分级建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院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各使用部门还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图纸、说明书、合格证、履历书、保养、维修记录、使用记录、及原始资料),土地、房屋、建筑物的技术档案统一由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院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三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使用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安全、性能良好。每年九月份要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技术鉴定,确定其技术状况等级,技术状况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即所有技术指标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达到完好标准。即主要精度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即代病运转或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等报废的设备。

待修的设备应组织力量及时维修。本部门无力修复者,报学院安排修理。

严禁超负荷运转、带病运转和违章使用,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年限,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对未使用、不需用、不能调拨、封存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加强维护保养,防止锈蚀损坏。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七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国资处审核;

4.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九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对外调拨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处填制调拨单,检查原管理卡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销账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对外租借的固定资产, 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其上级部门的证明信 (或介绍信)、借据,经国资处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国资处应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

1.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闲置的;

2.由于更新换代,弃之不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4.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置价值的;

2.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3.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5.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

6.由于自然灾害或在重大事故中损坏的 。

经批准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对其中尚可修理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不予报废,应重新计价入账管理。 其它残值交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发生被盗、遗失等,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的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部门分别提出拟变动固定资产清单,并逐项进行技术鉴定, 做出可否变动的结论。

2.报失固定资产,应由管理人员写出资产丢失的详细情况,使用部门应写出调查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严格按国家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4.履行批准变动的手续后,先到归口分类部门办理变动手续,然后向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5.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在学院内实行无偿调剂,对学院外实行有偿调拨,调拨价由双方商定。

6.清理报废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均应上交财务处,财务处按国家规定作账、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按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报送,学院内的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如下:

1.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编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统计表,经复核账卡相符后,上报分口管理部门。

2.各分口管理部门汇总统计后报国资处。

3.国资处汇总各口的报表并与财务处固定资产资金总账核对后上报。

第四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学院各系(处、馆、中心)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物、卡 。

2.分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分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物、卡 。

3.国资处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分户明细账,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4.学院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并对学院固定资产资金管理进行财务检查和监督 。

第四十八条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国资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五十一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五十二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奖 罚

第五十三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5.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

6.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五十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或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5.未经部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及器材或私自利用学院实验室、设备、器材对外服务;

6.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际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达到或接近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属地震、暴风、水灾、火灾、电压失常等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证明属实的;

5.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性能和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其功能的;

6.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

第五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品;

第五十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 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仪器设备、器材管理规定,私自外借设备或私自利用学院设备、实验室捞取个人利益而造成损坏丢失的应从严处理, 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处以适当罚款。

第六十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丢失实际使用二年以内的录放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万用表、DV摄像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计算器及各种音响设备,要严格按原价赔偿;因责任事故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

2.对单价 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对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工具、易耗品及材料的损坏丢失, 要依据实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碎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

5.损坏(致报废)、丢失的整套(/件/台)设备、器材,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为十五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十年;二百元以下的设备器材、工具为五年)折价赔偿,其公式为:

赔偿金= (规定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入账价或现行价/规定使用年限

第六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 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除分担赔偿费外,还应视情节分别给予适当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六十三条赔偿处理的权限如下:

1.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赔偿处理,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并将处理结果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于每学期末汇总后报国资处备案。

2.金额在100元至1000元的赔偿处理由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审批决定。

3.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赔偿处理,由部门和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

4.赔偿处理中责任事故重大,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学院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督促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因难,可提出申请,按赔偿处理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以至减免一部分。

第六十五条赔偿金的处理:

1.批准权归部门的赔偿由各部门负责收款,统一上缴财务处按规定使用。

2.批准权归学院的赔偿费由部门上缴财务处按规定使用 。

赔偿费只限用于修理仪器设备,购置器材及其他相关工作开支,不得用于行政及其他费用。赔偿费每学期清理一次。 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可报请学院财务部门从赔偿者工资或助学金或奖学金中扣除。

第六十六条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显著成绩或其他较大贡献的,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学院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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