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防范于未然。
4.1.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4.1.2对供货者食品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4.1.3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2.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4.2.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
4.2.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4.3.1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4.3.2设立一个存放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4.3.3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4.1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4.4.2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4.4.3在便利店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4.5.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4.5.2对储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6.1 产业管理处负责保存:《供货商资料》、《供货商一照二证一报告资料》存档;
6.2需归档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整理归档。